服務條款

本使用條款適用於愛票兔售票系統,若您註冊成為會員使用本服務時,即代表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下列規定,敬請用戶詳閱:

一、認知與接受條款
1.愛票兔售票系統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相關售票服務,本條款適用於愛票兔售票系統(以下簡稱本服務),
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代表您已詳細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使用條款之所有內容。若您為未成年人,請您與您的法定代理人一同閱讀、瞭解並同意您將遵守本服務條款之全部內容後,方可使用本服務。
2.愛票兔售票系統 可能因服務內容之調整,與相關法規之變動、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請隨時檢視本條款,若有相關更新將不另行通知。
如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愛票兔,視為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修改或變更後的服務條款。
3.您瞭解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您的意思表示得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例如:您於各項服務與功能頁面點選同意或確認等功能鍵時,均視為您正式之意思表示。
4.本條款公開於愛票兔售票系統供用戶審閱,若您不同意本條款之內容(含後續修改或變更)的任何一部份,請勿使用本服務。

二、使用者規範
(一)註冊成為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需遵守現行法令。
您同意且保證不會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從事違法之行為。
若有任何違法行為,需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且應負起本站所受到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得不另行通知,隨時暫停或是終止您的會員資格,並刪除您所發表的相關內容。
您同意並承諾不會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行為、侵害本公司或是他人權益,此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2.傳送或發表涉及辱罵、誹謗、騷擾、霸凌、不雅、色情、兒童及少年色情、猥褻物品、性侵害、殺害、自殺自殘等暴力、攻擊性,或其他違反法律、3.公序良俗、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
4.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5.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6.為詐欺等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財產權之行為。
7.張貼販售仿冒或造假之票券,或任何詐欺及詐騙行為。
8.傳輸、製作或散佈電腦病毒、其他足以妨害電腦使用、阻止或干擾本服務營運、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程式或行為。
9.其他愛票兔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二)有關代購票券:如果您為他人訂購票券,本服務僅提供原購票者查詢相關訂單之功能,代訂門票之收件人不在訂單查詢服務範圍內。並不得以訂購人與收件人非同一人所產生的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以自己帳號替他人代購票券,仍須謹慎填寫收件資訊以及注意收件狀況,若因買家資訊填寫不明或其他買家之個人因素導致票券交付產生狀況,皆無法要求取消訂單。

(三)提供真實資料義務:使用本服務時,您應提供正確而詳實的資料,如您提供資料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致使本公司無法順利聯繫,造成交易上的任何問題或是不順利,您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以及負擔/賠償所有損失,且訂單不得以未與您取得聯繫為由做無償取消。

(四)本站僅提供平台供賣方刊登轉讓票券之資訊,使用者需對其所張貼之內容負責,並清楚填寫轉讓之票券的細節(票價、區域、排數),一切張貼內容及言論只代表賣方提供之資訊,不代表本站立場。

(五)本站對於使用者上傳之文字、圖片或檔案皆有權加以使用、利用、修改、公開散佈、移除之權利。

(六)嚴禁發表人身攻擊、謾罵、挑釁、毀謗、不雅字眼,以及非關票券轉讓之其他商業行為及內容。

三、平台服務使用原則
1.本服務透過網站提供給使用者一個票券轉讓的平台,其中包括合法持有者所擁有能夠進入某項活動或公共演出之任何價值票券,此合法持有者(賣方)有權利以自由定價方式轉讓。
2.所有轉讓交易的成功都以買賣雙方的意願決定。即使用者同意接受本條款時,同時豁免本服務在不屬於法律明確要求的責任裡,在交易上或使用本網站服務所產生的責任。

四、購買票券服務使用原則 – 買家務必詳閱
所有在本服務上購買活動票券之買方,即代表明確同意此份條款。
(一)有關買家完成付款後
1.一旦買方於本服務上完成付款流程,及代表買方同意此賣方所出售的價格(因價格是由賣方設定)。完成付款後不得以購買價格非預期為由要求取消。
2.一旦買方於本服務上完成付款,即視為交易成功,將無法於任何階段取消交易。
3.一旦買方於本服務上完成付款,即視為交易成功,若非賣方並未寄送門票或是寄送之門票有誤而致買方未收到演出票券或無法成功入場等,賣家疏失或故意造成的損失,不得要求退票。
▲買賣雙方在本服務上完成之契約(二手商品)並無列入七天鑑賞期之規範,請仔細查看付款資料以及購買之票券資訊後,再進行付款。

(二)票券相關申訴
1.收取票券務必在取得當下盡速拆封,對照本平台的購買詳細資料詳細確認,若有任何問題須盡速主動與愛票兔平台反應。
2.買方收到之演出票券本身無效(爭議票無法入場),或是收票當下發現了任何問題,請於票券送達收票當下∕驗票失敗無法進場當下立即主動與本站線上客服聯繫,隔日將無法受理。
▲若取票後未主動向平台反應,平台將視此交易成功,如期出款給賣家。

3.買方承接門票若收到假票無法入場請務必保留收到的門票,並需立即向愛票兔提出申訴。
▲若取票後未主動向平台反應,平台將視此交易成功,如期出款給賣家。
4.買方若完成付款後,因故未於郵遞(包括但不限於郵局寄送、黑貓、宅配通 等方式)送達時收件,該訂單仍然成立。
賣方已完成票券交付之工作,買方仍需前往指定地點取貨,本服務並無退還買方支付款項的責任。
5.買方若完成付款後,因故未於約定面交的時間準時出現向賣家取得票券,該訂單仍然成立。
賣方已完成票券交付之工作,買方需負起自身準時前往取得之責任,前往指定地點取貨,本服務並無退還買方支付款項的責任。
6.任何取得之票券狀況,買方須主動於發生當下馬上提出。取得票券若有任何狀況,買家作為收受人具主動申訴以及舉證之責任,
若取票當下/進場驗票當下,買家沒有立即向愛票兔反映問題,將無法再作事後追究。

(三)有關會員等級制度
1.高級會員方案功能購買成功經使用後皆無法退款,若功能皆未使用則按照天數比例退款。
2.各個功能的使用皆受會員等級所規範,敬請詳閱等級說明後謹慎購買。
3.數位藝術品相關功能僅限高級會員使用。
4.具備高級會員資格之會員,才可購買含數位藝術品之票券(會員限定票券)。
5.高級會員各等級有分別購票張數限制,請先詳細確認會員規定後再行購買。
6.高級會員等級各有其使用期限,購買前請詳加閱讀並於購買後在使用期限內使用完畢,一旦資格到期該次方案將無法繼續使用。

(四)有關數位藝術品
1.每個數位藝術品購買後皆無法退/換貨,數位商品以及服務不包含於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之內,且七日鑑賞期非試用期,購買扣點成功後,愛票兔已將檔案提供,無法收回。
2.凡為門票+數位藝術品的組合,皆不支援拆買拆賣。
3.您購買獲得的數位藝術品,可於我的購買>數位藝術品中查看,訂單組合內含物品皆開放取貨後,即可完整下載。

(五)有關求票功能
1.徵求門票須直接將您願意付出的票款金額支付於平台,付款完成您的買票需求才會上架至平台的公開頁面。
2.您的票款金額將會暫存於平台,若交易成功後,成功進場才會將款項交付予賣家。
3.若有賣家欲販售符合您需求的票券,該筆交易將會直接成交。
4.若上架求票資訊的期間皆無票券成交,該筆款項將於活動到期後退回給您。
5.已發佈且付款完成的求票資訊,請勿任意刪除!刪除後將無法復原,如需上架一模一樣的求票資訊,需再重開一個求票頁面再付一筆款項。原先刪除的款項將須等待 30 個工作日平台退款返回。
6.求票張數受您的會員等級規範,請注意您的會員等級求票上限

(六)其他買家須知重要事項
1.買方若於取消訂單後仍前往繳費,繳費完成將不通知賣家寄發票券,作退費處理。
2.若於取消訂單後仍前往繳費,入帳過程造成意外,愛票兔會盡力協助處理,但不擔負相關責任。
3.平台設有限制操作時間,請於購買頁面的限制時間內完成付款,逾期付款之訂單無法為您保留票券。
4.票券價格組成為:賣方設定的銷售價格、運送費、選擇不同繳費方式而生的手續費及本站之中介服務費用。
5.若買方收件資料填寫錯誤而導致產生額外的運送費用,此費用將由買方負責。(收件資料須包含完整收件地址以及收件人身分證件上的姓名)
6.若因買方收件資料填寫錯誤而導致票券遺失,相關費用將由買家自行負責。(收件資料須包含完整收件地址以及收件人身分證件上的姓名)
7.一旦完成付費成立訂單後,買方不得以改變心意為理由申請退票。
8.目前本服務未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本服務保留此項收費之變動權利。


五、智慧財產權
1.本服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影音內容、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
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
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下載)、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2.本公司對於使用者經由本服務連結至其他網站而觀看之內容、下載的軟體或資料,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3.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及可能之相關刑事責任。

六、契約效力
1.本條款構成您與本公司之間有關使用本服務及購票之契約。
2.本條款的任何約定之全部或一部份如被認定無效時,並不影響其他約定的效力。
3.本契約內容已經您審閱一日以上時間。若您不同意本條款之任何一部分,請勿使用愛票兔。

七、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0